中華職棒聯盟沒學全的薪資仲裁制度 |活力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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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卓子傑(活力熊)

犀牛雙星林益全和高國輝的續約問題,極有可能最終需要走入薪資仲裁,針對這個狀況,日前聯盟秘書長朱康震在接受蘋果日報訪問時表達:「聯盟不建議提仲裁」的看法,以下引述朱秘書長在蘋果日報的論點:

聯盟立場不建議提仲裁,以國內職棒生態來看,會傷害到球團和球員的關係,而且國內勞資生態通常是在勞方權益受損,薪資仲裁才會成立,但國輝和全仔一定加薪,就客觀立場來看仲裁不一定會被接受。」

朱秘書長這樣的發言是不恰當的, 身為聯盟代表,僅能視情形判斷案例是否進入仲裁程序,不該對仲裁實施後的利弊得失作主觀評價,甚至還替本應公平客觀處理勞資爭議的中職聯盟,發表「聯盟不建議提仲裁」這樣的看法,極其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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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有的仲裁委員會狀態:

1.「薪資仲裁」條文不明確,幾年年資可符合仲裁資格也無明文規範、

2.委員會仲裁專業度不足,人數短缺也不補,目前僅有兩人可出席仲裁會議,未達規定之至少三人、

3.台灣過去與球員權益相關的會議,都沒有球員工會的聲音, 訂出的仲裁制度相對保障資方權益,我總覺得朱祕書長沒明言的是「仲裁也沒有用」 ,如果仲裁失敗,不但沒取得理想薪資,反而得罪球團,傷了皇城內的和氣,勸你還是別提了吧!看完朱秘書長的發言,我有這種感覺。

朱秘書長想點出的是台灣的實情,及非商業考量的人情世故面,可代表他一家之言,但以聯盟代表公開發言,就需要公平和客觀性,聯盟不該偏袒勞資任何一方,更別說幫資方說服勞方不要仲裁,而應該按規則判斷案例符不符合仲裁標準,裁決是否能進入仲裁程序,怎能擅自說「聯盟不建議」? 若現有薪資仲裁制度對於勞方不公平,聯盟更應利用這個案例,與球員工會等相關組織詳加討論,參考美國職棒大聯盟行之久遠的制度,把現階段的制度弊端作一個通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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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報載 之 中華職棒 薪資仲裁流程:

●提出仲裁申請。
●中職會長吳志揚召開內部會議決定是否接受。
●若接受則召開仲裁委員會。
●由聯盟邀請非勞資雙方利益相關的棒壇人士擔任仲裁委員,人數須是奇數。
●針對雙方要求的薪資進行表決,或由仲裁委員會提出較合理數字。
●由仲裁委員會提出建議。

我想先強調一件事情,薪資仲裁的核心價值,並非如朱秘書長所說「勞方薪資受損才能仲裁,益全國輝必然加薪,所以二人不適用」,不只薪資受損,選手只要覺得薪資漲幅不符表現,在年資已達標準的情況下,都可提出仲裁爭取更好的待遇。

其次,根據義大今年取消激勵獎金的情況,再加上大牌球星的漲幅有限,益全國輝實際的總收入,說不定真少於去年,那這算不算是「勞方薪資受損」?

其三,美國職棒一但進入仲裁,其結果就是一翻兩瞪眼,球員和球團提出各自想要的合約,由仲裁委員會判定誰勝出,仲裁結果就是照任一方想要的合約簽約一年,沒有什麼 「委員提出建議數字,雙方各退一步」的作法,如果各退一步雙方能接受,當初就能簽約了,何必要等仲裁委員會來搓這個湯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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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職棒薪資仲裁制度

1.年資規範:大聯盟年資滿三年(25人名單登錄172天為一年年資)含以上之球員,具備提薪資仲裁資格、

2.仲裁流程:球員提出仲裁後,母隊和選手仍有議約期,達成共識仍可簽約,若仲裁日前未簽約,母隊與球員(經紀公司)各提交心中屬意的新約,由仲裁官決定,最後以仲裁官判決之勞方或資方合約「續約一年」、

3.Super2 (超級2年生):  大聯盟薪資仲裁的進階規章,打大聯盟第 2-3 年 (25人名單登錄滿344天、未滿516天)之選手中,年資前 22% 者,符合超級2年生資格,這些選手菜鳥時期就表現優異,在大聯盟快速累積年資, 如天使隊的 Mike Trout、國民隊的 Bryce Harper、小熊隊 Kris Bryant,這種在前兩年就打出MVP成績的選手, 在聯盟持公正態度加上球員工會的爭取下,仍可在未滿三年年資下具備薪資仲裁權。

但球團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們會再戰力許可下壓縮頂級新星在大聯盟的年資累積速度,讓新銳無法太快取得 Super 2 仲裁資格。但當戰力需求吃緊和球星難掩光芒的狀況下,還是會產生特例,例如前坦帕灣光芒隊的賽揚強投 David Price,他在 2008 年登上大聯盟只投 14 局,其後三年分別投了23、32、34 場,累積到兩年又164天的年資,每年都有十勝以上佳績,讓球隊難以割捨,只好讓他成為 Super 2,拿到四次仲裁機會,2012-2015年,他仲裁後的年薪逐年為 435、1,011、1,400、1,900 萬美金。

4.仲裁委員的專業何在:大聯盟的仲裁委員,都是由律師、法官、或領有全美仲裁協會證書的專業仲裁人士,是法學界、仲裁領域的專業人才,不需由球界大老擔任,純粹憑藉專業作客觀仲裁才是真正的超然,中職現有的仲裁委員,其專業度和客觀性都不足以作薪資仲裁。 

5.純粹的在商言商:美國的仲裁結果雖然一翻兩瞪眼,但是球團和球員都知道這是在商言商,仲裁輸了,摸摸鼻子認了,因為職棒本來就是門生意,球團希望用便宜的價格買到球星的合約權,球星也希望自己這個個人品牌可以賣貴些,只要仲裁過程公平,沒什麼好傷感情的,偏偏就台灣職棒有這麼多人的心情要顧慮,講好聽點叫「禮儀之邦,和諧為上」,講淺白點就是「我們有我們的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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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可以避免仲裁  但聯盟不行

美國職棒的薪資仲裁規定很明確,哪些球員的情況可以仲裁?怎麼仲裁?由誰來仲裁?仲裁後怎麼處置?以上的問題都有明文規定,仲裁委員名單,更是經由聯盟和工會代表討論,確定專業度和公正性,才共同拍板決定,絕非資方或聯盟單獨說了算。

中華職棒的『仲裁』制度,跟選手真正想要的『薪資仲裁』是兩回事,中職規章的仲裁委員會,泛指廣義下,處理所有和聯盟事務相關之無法定奪爭議所訂下的仲裁機制,委員會成員仍邀請棒壇大老,說白一點,就是搓湯圓委員會,註定瞻前顧後,無法真正專業、客觀的處理職棒商業性質的薪資仲裁,更別提現任委員數還未達標準。

 

中華職棒聯盟規章第 24、25章,也就是訂定仲裁委員會的遴選標準時,工會根本沒有說話的餘地,由聯盟單獨決議的委員,能符合規章中希望的初衷:立場超然,客觀、公正、學有專長嗎?

另外,規章內明定仲裁委員會之歸屬,直屬會長,不定期開會,為榮譽無薪職,僅支領車馬費。若仲裁委員會直屬於會長,那聯盟必須要真正持正客觀看待勞資仲裁薪資一事,但朱祕書長又代表聯盟立場發表:「不建議仲裁」聲明,那豈非昭告天下:「聯盟不公正、不超然、不客觀,球員最好別來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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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義大犀牛是球團、是資方,站在他們的立場,盡力與球員協商,提供更好的薪資條件以避免走向仲裁一途是正確的,但中華職棒聯盟應屬中立,只能按規則決定是否進入仲裁程序,不能夠說「聯盟不建議仲裁」。  

昨日智勝的FA,突顯出自由球員規章的漏洞百出、今日輝全薪資仲裁議題,又彰顯了聯盟仲裁的客觀、專業度不足、聯盟主事者們如果發現仲裁委員會的專業和客觀度不足以妥善處理薪資仲裁議題,替球員擔心賠了合約又傷感情,那該作的是參考美國職棒制度,著手完善中職現有的薪資仲裁機制,而不是透過媒體呼籲球員:聯盟不建議提仲裁。

撰文:卓子傑(活力熊)
圖片授權:專業運動攝影師何俊輝法蘭克